惠州新房装修甲醛治理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阳)罚〔2024〕22号
惠州市春雷实业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441303052466064K
住 所:惠阳区淡水马溜岭平龙路边18号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惠阳区淡水马溜岭平龙路边18号一楼的你(单位)惠州市春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制造、销售,持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你(单位)无生产,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你(单位)现场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堆放有生产物料石料、石子未覆盖;(2)你(单位)现场有运输车辆进出,进出口设置有1台雾炮机未开启,现场已拍照记录。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长曾伟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2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4〕22号)和邮政快递实物返单为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请求减轻处罚。经研究,对你(单位)减轻处罚,理由:你(单位)于2024年2月27日在《惠州新闻网》网站上刊登了你(单位)的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结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附件2.1《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规定,你(单位)无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五章第一项5.1的规定(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对你(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00)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惠阳区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送回惠州市生态环境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地 址: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南亨西路11号
邮政编码:516211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