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猫咪条约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109条涉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进行收养行为。从这一表述看,外国人在我国为收养行为,在法律适用方面采取的是属地主义,即必须依照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进行。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这说明,除了遵守我国的法律之外,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还需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按照本章有关被收养人、送养人以及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要求:
(1)被收养人方面: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类主体,均可以作为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由外国人收养。当然,由于我国的收养仅限于未成年人收养,因此,成年人收养并不在涉外收养的范围之列。
(2)送养人方面:根据本法第1094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均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未成年人。
(3)收养人条件方面:本法第1098条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等。当然,在有的情形下,个别条件允许适当放宽。比如,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外国人原则上最多只能收养两名子女,但是,如果收养的是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及收养人子女数量的限制。
本条第2款主要是对外国人收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截至目前,与我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这些国家的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基本程序如下:
(1)递交申请。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提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具体包括:①跨国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上述8种证明文件,原则上需要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受理登记。中国收养中心对申请进行登记,并通知相关外国中央机关或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根据外国收养人的条件和意愿并结合中国收养中心登记备案的儿童信息,为收养人选择合适的被收养儿童,同时通知外国中央机关或收养组织以征求收养人的意见。
(4)签发通知。征得收养国中央机关和收养人同意后,中国收养中心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知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
(5)亲自来华。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上述具体程序看,我国的涉外收养手续还是较为复杂的,这能够有力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上述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收养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了“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正在认真考虑、积极推动加入《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增加除外规定能够为将来加入该公约、履行条约义务留下空间。该公约主要目的是“愿意取消外国公文书需经外交或领事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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