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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徐远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还可以变更吗

发表于:2025-10-21 10:07:03 来源:宏馨资讯

在离婚纠纷中,除了财产的分割,最让夫妻双方纠结的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那么一旦离婚后,确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之后能否因一些情势变更个,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呢?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件详情

沈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7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徐远。2013年5月6日,沈某与徐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徐远由徐某抚养教育。自2019年年底、2020年年初起,徐远主要时间随沈某共同生活。现沈某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徐远由自己抚养,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

法院观点

虽然沈某与徐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徐远由徐某抚养教育,但近年来婚生子徐远多数时间随沈某生活,主要由沈某抚养教育。而且本院经询问徐远见本人的意愿,其表示愿意与沈某一起生活,沈某亦有抚养的条件和能力。故本院对于沈某要求婚生子徐远变更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由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

律师寄语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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