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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放在三楼是不是不好养串门宠物狗从高楼窗

发表于:2024-11-14 17:21:25 来源:宏馨资讯

案件事实赵某受钱某的邀请,带着于某养的宠物狗,到钱某家做客,赵某把宠物狗放在三楼阳台上晒太阳,钱某提醒赵某,狗有掉下去的危险,赵某不为所动,钱某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果然,宠物狗在窗台上玩耍时,坠落,砸伤正在正常行走的杨某。

法律分析看到这个案例,我们应该就能想到这是一个民法上的侵权案件,还是饲养的动物侵权案件。对于这个案子我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谁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首先,我们梳理一下案子。宠物狗是饲养的动物,于某是饲养人,现在于某把宠物狗借给了赵某,此时,赵某是管理人,宠物狗从钱某家的阳台上坠落给杨某造成了人身伤害。

然后,我们就可以寻找法了。《民法典》1179条、1183条第一款和1245条分别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涉外应当承担的责任,造成精神伤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饲养的动物造成人身伤害,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

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遗憾的是,《民法典》1245条规定的是动物自主伤人,比如动物咬人致伤,但是本案中不是被动物咬的,而是被动物砸的,跟动物本身没有关系,所以很遗憾,不能依据1245条来判决本案。

没关系,我们可以继续寻找,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

再来一轮找法。本案中,宠物狗是从窗台上掉下来的,那《民法典》1254条正是规定高空抛物的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

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个法条看似规范的很明白,但是对于本案来说,就是为了要确定侵权人,但是这条法律只说了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旧不能确定谁是侵权人,所以,很遗憾,还是不能依据这条判决本案。

法律是很严谨的,只要一个构成要件不符合,就不能随意判决。但是民事裁判是不能拒绝的裁判的哦,这跟刑法不一样,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里只要不能得出有罪的理由,那就无罪,民法不是这样的。

没事,我们继续找,尼采说过,没有致我们于死地的挫折,只会让我们更强大!

还是看宠物狗是从窗台上掉下来的,那我们可以把狗看成一个物件,此时《民法典》1253条映入眼帘,1253条规定的是搁置物悬挂物掉下来伤人谁应当承担的什么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

偿。

宠物狗好像不是建筑物、构筑物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搁置物、悬挂物,但是此时狗的性质就和在窗台上放着的一个花盆的性质没有什么差别。虽然本案的案件事实不完全符合《民法典》1253条的构成要件,但是是和该构成要件的性质相似,根据《民法典》1253条的规范意旨,可以类推适用1253条来判决本案。

案件结果钱某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根据《民法典》1253条规定,钱某应当向杨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赵某是第三人,赵某也有过错,钱某和赵某向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钱某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赵某追偿。

小杨有话要说这个案子包含了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点。首先宠物。宠物像孩子一样,有太多的不可控的因素,不出事则已,出事可能就是大事。另外高空坠物。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频频发生,走路走的好好的,不知道从哪飞来的东西砸脑门上了,可能就要去阎王那报道了,一个不注意,毁掉的可能是两个家庭。

小杨再次呼吁大家,看好宠物,关好门窗,珍惜生命,珍惜金钱!

我是@说法杨姑娘,关注我,带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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