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西服退货后续维修退货条件谁说了算
法律疑惑:
我们在商场买了商品之后,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发生退货的事情。按说,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消费者退货应该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在现实中,有些经营者往往会人为得制造一些“道理”和“理由”,让你退货不是那么容易。那么,到底经营者能否自行制定是否接受退货的规则呢?退货时,相关的赠品是否也要退还呢?
典型案例:
(1)2008年9月,魏大宝在天合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电冰箱。第二天,一家人高高兴兴的准备使用该冰箱。但却发现冰箱根本不制冷。天合家电商场
天,一家人高高兴兴的准备使用该冰箱。但却发现冰箱根本不制冷。天合家电商场的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后,判定是质量问题,也同意退货。但又说由于魏大宝把外边的包装箱给扔掉了,所以魏大宝必须支付500元的包装费才能退货。同时又说,因魏大宝在购物时没有仔细验货,才导致了买到家里再退货这种后果,因此要求魏大宝支付运输费300元。魏大宝很生气,想讨个说法。
(2)梁天虎在振安商厦花1000元购买了一套高档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0,送200”的促销优惠规定,小梁获得了该商厦200元的赠券。回家后,小梁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属假冒产品。于是,小梁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商厦同意退货,但要求小梁归还200元的赠券,由于小梁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退200元现金。小梁认为,该赠券是商店赠与的,就拒绝退还。该商厦却称,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西服和赔偿。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天合商城要求魏大宝支付包装费用和运输费用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魏大宝将电冰箱买到家里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为作为消费者,魏大宝有理由相信商城提供的商品是符合质量的。实际上,商城也负有提供质量无瑕疵商品的义务。魏大宝没有在商场进行验货,是基于对商城的信任。而且,除非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验收货物对消费者来说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其次,魏大宝在拆开包装后,将包装扔弃的行为也是符合生活常理的。本案中因为质量问题而退货,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而且,法律并没有将“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等条件作为退换货物的前提。因此,天合家电商城的说好”、“附件必须齐全”等条件作为退换货物的前提。因此,天合家电商城的说法和要求是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不符的。
在案例二中,小梁没有退还现金的义务。虽然,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小梁与商场之间的买买衣服合同是主合同,赠与赠券的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也随之解除。但本案中,致使主合同解除即小梁退货的原因是商厦卖假货违约在先。小梁退货是在追究商厦的违约责任。而且,由于小梁已经把赠券消费掉了。如果再让小梁自己支付现金的话,就会出现这么一种不公平的结果:振安商厦由于自己卖假货的行为,反而赚取消费者小梁在本店的200元消费。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的精神的,也与法律实施所追求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