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期交通事故致房屋损坏房屋维修期应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本案中,侵权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进被侵权人的房屋,导致被侵权人的房屋损坏。根据被侵权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其房屋处于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状态,因本次事故导致房屋受损无法再继续租赁,造成被侵权人租金损失。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原审法院酌定支持被侵权人5个月的房屋维修期限,并支持被侵权人相应的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武、王某盼、武某威、滑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侵权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房屋损坏,法院在扣除元宵节等按农村风俗的停工期后酌定案涉房屋修理期限,是否合理?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4146号
二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1288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侵权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进被侵权人的房屋,导致被侵权人的房屋损坏。根据被侵权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其房屋处于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状态,因本次事故导致房屋受损无法再继续租赁,造成被侵权人租金损失。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原审法院酌定支持被侵权人5个月的房屋维修期限,并支持被侵权人相应的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民终1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武、王某盼、武某威、滑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赔偿李某武房屋租金损失、评估费合计47109元;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某武、王某盼、武某威、某某运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可预见性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违约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法条确定了可预见性原则。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可预见性原则未作相关规定,但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理念与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尤其是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时,选择不同的诉因如果导致大相径庭的赔偿结果,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可预见性规则作为限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基本规则可以在侵权案件中参考使用。上述观点已在最高院指导案例中确认,一审法院应当参考案例指导意见依法判决。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仅能预见的是车辆对李某武所有的房屋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李某武的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否用于出租经营、租金收入是否必然减少以及具体减少的结果等均是不可预见的,同时一审原告也未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诉请。如果不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加以限制,将会给扩大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范围,有违公平正义。二、一审法院酌定案涉房屋修理期限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新乡远大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仅是市场租赁价格评估意见,并无案涉房屋所需的维修期间的评估意见,一审法院酌定维修期限四个月,并无事实与法律根据,根据酌定期限计算出的租金损失亦无法律根据,故上诉人不予认可。
李某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财险新乡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一审判决某某财险新乡支公司赔偿李某武房屋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某盼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进李某武的房屋,导致李某武的房屋损坏。在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该房屋处于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的状态,因事故导致房屋受损无法再继续租赁,对李某武的房屋租金造成损失。以上客观事实不仅在(2019)豫0728民初454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在一审诉讼期间李某武也提交了租赁合同、汇款凭证、承租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因交通事故给被侵权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应严格遵循完全赔偿原则。本案中李某武的房屋地处河南省长垣××××商业街,本就是用于出租的商业用房,并且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该房屋正租赁给他人使用。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该房屋受损,不仅令李某武将已得的房屋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并且李某武必须对该房屋进行维修亦产生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这当然属于李某武的财产损失。因此,某某保险公司上诉所称的租金损失不可预见、限制赔偿责任完全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酌定房屋维修期为四个月合情合理并无不当。从法律层面而言,虽然我国对房屋维修期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诸多的生效判决中,法院都会根据房屋受损情况对房屋的维修期进行酌定,酌定的房屋维修工期一般都在四至六个月,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生活常理来讲,结合农村修建房屋的普遍情况,半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房屋是常态,并且在一审中新乡远大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虽然未就房屋维修工期作出评估意见,但是该评估事务所提交了关于维修工期的情况说明,明确了房屋的维修工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涉案房屋维修之际环保检查非常严格,维修的材料都必须从其他地方转运,这自然也影响到维修工期。因此,一审法院酌定涉案房屋的维修期为四个月(并在计算时扣掉了2019年春节、元宵节按农村风俗的停工期)符合情理法理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某某保险公司所称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李某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王某盼、武某威、某某运输公司、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赔偿房屋租赁损失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5月13日07时许,王某盼驾驶豫E×××**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E8J**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长垣市3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天达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门前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尚国红驾驶的豫豫G×××**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相撞后豫豫E×××**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豫E8J**型自卸半挂车失控撞住王守卫驾驶的豫A豫A×××**小型轿车和薛淑敏驾驶的豫G豫G×××**小型轿车,后撞进道路东侧李某武的房屋内,造成四方车辆和李某武的房屋、房屋门前树木及肖自沾的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盼、薛淑敏及豫G豫G×××**小型轿车乘坐人于雪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24日,长垣市公安局交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07281201900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尚国红、王守卫、薛淑敏、于雪、李某武、肖自沾无责任。2019年7月18日,李某武提出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9)豫0728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赔偿李某武房屋损失291460元。并明确了李某武的房屋租赁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李某武向原审法院申请对其门面房屋的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经原审法院委托,新乡远大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新远评字(2020)第19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12日,李某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位于长垣××××商业街门面房的租金市场价格的评估价值为5万元/年,大写:人民币伍万圆整。李某武花费评估费3000元。
王某盼驾驶的豫E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为武某威,该车挂靠在某某运输公司名下,王某盼与武某威系雇佣关系。该车在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承保车辆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经长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尚国红、王守卫、薛淑敏、于雪、李某武、肖自沾无责任。故对于李某武的损失,应由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诉讼中李某武的损失有:房屋租金损失按年租金50000元自2019年5月13日计算322天,计款44109元(50000元÷365天×322天),评估费3000元。以上共计47109元,应由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李某武请求赔偿房屋租赁损失90000元,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武房屋租金损失、评估费共计47109元;二、驳回李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某财险安阳支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武房屋租金损失的问题。本案中,王某盼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进李某武的房屋,导致李某武的房屋损坏。根据李某武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其房屋处于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状态,因本次事故导致房屋受损无法再继续租赁,造成李某武租金损失。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原审法院酌定支持李某武5个月的房屋维修期限,并支持李某武相应的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理解与适用】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但涉及具体损害赔偿的多少问题时,就需要确立相应的计算标准或者方式。关于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民法通则》本身未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条在此基础上作了适当修改,将“其他方式”修改为“其他合理方式”。
财产损害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财产损害,就是计算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然后实行全部赔偿。特别是在侵害他人物权这一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中,如房屋被撞坏、车辆被损坏、树木被折断等。这里都涉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损害的计算方法,向来有客观计算和主观计算的分别。所谓客观计算,是指参酌一般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所谓主观计算,是指参酌被侵权人的特别情事等主观因素来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本条所提及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显然是一种客观计算。由于损失通常体现为侵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财产的市场价格的减少,因此,此处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应为根据财产的市场价值的减少来计算。这是最常用的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尤其适用于有体物的损害赔偿计算。不过,并非所有财产损失都适合价值差额这种计算方法。比如祖传的古董字画,实际上是没有客观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就难以适用价值差额计算法,可能就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案例讨论:您认为:侵权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房屋损坏,法院在扣除元宵节等按农村风俗的停工期后酌定案涉房屋修理期限,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被侵权人房屋租金损失?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