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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漳养狗场地址男子抢夺钱财杀人埋尸后

发表于:2024-11-14 17:09:55 来源:宏馨资讯

定位湖北襄阳南漳县。2007年5月25日,杨某因养狗场经营不善,以房屋出售名义把受害人刘某骗去看房,随后用电线捆绑住刘某,搜取身上现金并套出银行卡密码后杀人埋尸。此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2021年9月,杨某在武汉被南漳警方抓获。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呢?

应当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本案中,杨某因为养狗场经营不善欠下了外债,心生歹意,将被害人刘某骗至养狗场内夺财害命。被害人始终处于被捆绑、行动受限的状态,无法对杨某进行反抗,而杨某残忍将其杀害的行为不是出于护赃的目的,不能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因此应当认为杨某的行为先后触犯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非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2、该案应当如何量刑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有人会产生疑问,杨某犯罪后逃跑十几年,不用加重处罚吗?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后逃跑一般不会加重处罚。这主要是考虑人们在犯罪后往往都会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逃跑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和行为,所以法律推定“逃跑”是一般犯罪的常态。相比较之下,如果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杨某的量刑应当至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杨某犯罪后14年才被抓获,是不是超过了追诉时效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所以,杨某所犯罪行属抢劫致人死亡,最高刑期为死刑,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检察院可以依法移送法院进行起诉。

好了,本期以案说法就到这里,有什么疑问欢迎评论,随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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