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机电宿舍养猫小区内动物或昆虫伤人物业
写在前面:近期动物伤人事件频发,让人深感痛心,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人长期为物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近期也正在处理一起流浪猫伤人事件,故对动物伤人或昆虫伤人的案例进行了检索(文中所有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希望对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所借鉴。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是作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是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主体的合同义务,故业主因动物致伤,既可以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责任,也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对于非业主,应以侵权为由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请看本文第二部分。
二、司法案例及裁判观点
案例1:原告顾某1与被告海南中海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6民初4199号)
【裁判观点】物业服务企业基于其与业主之间的物管合同取得了对小区的管理权,对小区环境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控制力,故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精神,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亦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如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系被马蜂蛰伤,马蜂属野生昆虫,本身并无所有人和管理人,故被马蜂蛰伤引起的损害不同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情形,本案应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被告中海投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应当预见到小区内有马蜂而未能及时排除危险。结合本案事实,事件发生前,马蜂已经在被告中海投物业公司所管理的绿化林木上筑巢,固定附着于被管护的绿化林木上。因案涉小区生态较好且周边村庄较多,此前已发现过多处马蜂窝,且均离居民楼较近,被告中海投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绿化林木的管理者,应当预见到小区内仍有可能存有其他马蜂窝,但其未能在马蜂筑巣高峰期加大排查力度,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关于被告中海投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的问题,因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危险具有可预测性与可控性,绝对的安全保障不可能实现,因此,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合理限度范围内。马蜂属野蜂,流动性大,被告中海投物业公司虽可预见但不可控制。此外,马蜂的习性是非因惊扰不主动攻击人,本次事件的直接原因系原告顾某1的枕头坠落惊扰马蜂所致,即原告对事件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鉴于此,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中海投物业公司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案例2:上诉人张家口豪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3132号)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豪祺公司与张家口五金机电市场的业主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即五金机电市场的广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豪祺公司应当对该部分进行管理。事发的张家口五金机电广场为开放性广场,对此豪祺公司与史泰均不持异议,故豪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其已经明知存在流浪狗安全隐患,并且向城管执法局举报之后并未确定该安全隐患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应当对该场所的安全在合理限度之内予以保障。一审法院认定豪祺公司未能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关于本案的责任比例问题,豪祺公司虽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但流浪狗属于动态的、无规律的及突发的安全隐患,豪祺公司仅能在其管理的范围内给予合理的安全保障,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50%的责任较为适宜。
案例3:上诉人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光玲健康权纠纷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748号)
【裁判观点】王光玲一审中提交的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六合派出所出具的处警证明,河口区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等证据能够证明其被居住在河安小区冬瑞园9号楼前绿化带中的一只流浪狗咬伤。绿地泉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有维持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管理义务,其疏于防范,导致流浪狗在小区内出没并咬伤王光玲,且其并未举证证明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绿地泉公司对王光玲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绿地泉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谁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就已赔偿的部分向其追偿。
根据前述案例,动物或昆虫伤人案件,法院是根据具体个案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来认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的。而前述案例中的动物或昆虫均为无主物,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较高。如果伤人的动物为饲养动物,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三、两则特殊案例
案例1:上诉人刘恩红因与被上诉人胡熙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3090号)
【裁判观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基于合法的根据或者事由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人,对于流浪动物,刘恩红虽可能确实基于爱心而提供流浪猫的食物、活动场所,客观上会吸引流浪猫甚至有主的家猫聚集,实际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刘恩红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猫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上诉人吴阳因与被上诉人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8418号)
【裁判观点】吴阳作为涉案宠物猫的饲养人,应当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责任。因为吴阳的管理过失,导致其饲养的宠物猫跑到公共区域。猫狗在外流窜,存在诸多危害。一是可能惊吓到其他业主,极易发生意外事件;二是有的猫狗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对小区内的业主具有较大的人身威胁,特别是对动物很好奇的儿童,极易成为猫狗攻击的对象,如果不慎被咬伤或抓伤,救治不及时可能感染狂犬病,对儿童的身心都是莫大的伤害;三是猫狗的身上携带着众多的细菌和病毒,更是有人畜共生会传染的疾病。如果任由猫狗在外流窜,不加管理,可能会成为传播疾病的源头。而且案涉小区已经发生过多起流浪猫狗伤人事件,故有业主发现涉案猫咪在外流窜时,向至尚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至尚物业公司及时进行处理,这是业主的合理诉求。至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诉求是其物业服务内容之一,系其职责所在,应当为至尚物业公司的尽职尽责点赞。至尚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反映的流窜猫咪时,该猫咪身上并无任何铭牌或能够确认猫咪身份的物件,对一名普通公民,我们不能强求每个人都具有识别猫咪的专业知识,并能够判断涉案猫咪是流浪猫还是被人饲养的宠物猫,因此至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涉案猫咪作为流浪猫处理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并无不当。至尚物业公司将涉案猫咪抓住并送出小区,系正常合理的处理方式,至尚物业公司也没有保管流浪猫的义务。综上,吴阳的宠物猫走失,系其自身管理不当导致,不能归责于他人,吴阳应该庆幸其宠物猫在走失期间未发生伤人等严重事件,否则吴阳将会承担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至尚物业公司派人将涉案宠物猫抓住并送出小区系其职责所在,并不存在过错。吴阳要求至尚物业公司赔偿其购买宠物猫及养猫产生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虽系饲养宠物丢失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同样涉及到文明养宠的问题。本院每年都会审理几十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动物饲养人未遵守相关动物管理规定导致,在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后,动物饲养人少则赔偿几千元,多则赔偿数十万元,真是害人害己。关于文明养宠的问题,本院向动物饲养人发出倡议。饲养宠物确实能够丰富我们的生活和情感,但是如何文明饲养,不影响或伤害他人更是每位动物饲养人应当重视的问题。动物饲养人只有遵守法律和相关动物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与动物和谐相处,尽最大可能避免动物致害发生,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才能有效解决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之所以把这上述两则案例单独列出来,一是想提醒爱心人士,投喂流浪猫狗造成他人受伤的,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请大家慎重为之。二是想提醒大家,饲养动物伤人并非极端个例,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案例2中法官的判决可谓苦口婆心、循循善诱,希望大家能够文明养宠,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
四、对物业公司的风险建议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并在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减少动物及昆虫伤人事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可从以下方面做起:
1.对小区业主饲养宠物的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台账;
2.要求饲养宠物的业主办理相关证件并接种疫苗,加强管理;
3.在小区内进行文明养宠的宣传,提升业主的文明养宠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巡查力度,对不文明养宠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5.发现流浪猫狗等动物,及时驱赶、抓捕,报告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业主做好风险预警提示,减少流浪猫狗伤人事件的发生;
6.发生动物或昆虫致人受伤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努力救助,及时拨打120,协助伤者尽快进行医疗救治(切记一定要打狂犬疫苗),尽量减少伤亡或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