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屋卧室西开门装修妻子起诉离婚滨州一男子
来源: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民县。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惠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为被害人王某丁起诉与其离婚,并怀疑王某丁出轨,心生怨恨,产生杀死王某丁后自杀的想法。2020年9月18日王某甲收到离婚判决书之后,在家中找到一把砍刀,并对砍刀刀刃进行打磨,并在农资店内购买敌敌畏农药一瓶。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和农药翻墙进入惠民县李庄镇某村王某丁的父母住宅内,推门进入王某丁所居住的北屋西卧室,王某丁在睡梦中被惊醒,并大声喊叫,王某甲遂持砍刀对王某丁头部进行砍击,王某丁用双手护住头部,致使王某丁头面部、颈部、腕部多处受伤,王某甲后被闻讯赶来的王某丁的父母予以制止。经法医鉴定,王某丁失血性休克、左眼视力*目、左手功能丧失损伤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4、监控录像;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指纹鉴定书;6.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7.被害人王某丁陈述;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既然无法继续在一起
那就好聚好散
千万不能做出违法犯罪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