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授权维修浅谈制造单位取消电梯改造维修
浅谈制造单位取消电梯改造维修委托的规定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的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进行”(以下简称“委托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出,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需要具备“较强的设计能力、制造能力和调试能力”,“熟悉电梯的结构和特点”,而制造单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保证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主要由制造单位进行。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应由同一个单位进行,这有利于确保电梯安全,保护品牌,明确责任,也是发展趋势。目前,许多电梯制造单位已开始将制造重点向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转变。“真的是这样吗?我不这么认为。原因如下:
这种依据并不能客观反映当时的行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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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据我们所知,截至2013年底,中国有265.5万部电梯在使用。这些电梯的改造、维修和维护90%以上由电梯专业服务公司承担,只有一小部分由制造单位承担。电梯专业服务单位是安装、改造和维修市场的主力军。许多专业服务公司具备多品牌电梯维修改造的能力,甚至具有一些制造单位无法比拟或不可替代的优势。即使是中国所谓的八大品牌的外资企业,当时也将大部分安装和售后服务委托或转让给专业服务单位。“制造单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的说法被夸大了;
其次,电梯需求市场呈现快速发展势头(在用电梯增长:2014年716000部,2015年76000部,2016年776000部,2017年810000部)。制造商没有时间考虑,甚至他们没有能力和不屑考虑电梯安装、改造和维护的市场。《解释》提出“目前,许多电梯制造单位已经开始从制造转向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这也证实了安装、改造、,在制造单位实现“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转变”之前,电梯的维修保养还没有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我们之所以急于圈出制造单位委托给制造单位的“精品剑”,是为了让他们为实现“许多电梯制造单位已经开始从制造转向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铺平道路。
另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即使制造单位不直接进行电梯改造和维修,也可以利用“委托规定”向专业服务单位收取数千或数万管理费。个别制造单位甚至收取总成本30~40%的服务管理费,这是一种无成本无利润的业务。更令人担忧的是,围绕委托,已经形成了一条利益寻租的产业链,即养殖业务。
三是2013年电梯事故死亡人数57人,设备事故死亡人数1万人
这是0.222,而中国10000套特种设备的死亡人数是0.33,表明电梯设备的安全水平相当高。根据特别法的规定,电梯是特种设备,它还包括七类: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工厂)专用机动车。就危险性和技术难度而言,它高于电梯。例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比电梯更危险、更困难。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它们的安装、改造和维修没有“委托规定”,只有一部电梯“委托规定”。
《委托条例》与“疾病”一起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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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委托条款”阻碍了实际问题的解决。在专项法律实施前,为了解决电梯改造和维修不能脱离制造单位委托的问题,鉴于“原制造单位不复存在”,“原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无法进行改造和维修”,尽管制造单位存在,并具备改造和维修的资质和能力,但电梯业主很难承受高昂的要价,2003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实施了《安装细则》,《机电专用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试行)》(国电建[2003]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电梯的改造和维修不能委托制造单位进行,电梯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改造和维修。
《特别法》实施后,上述做法不可行,获得“制造单位委托”成为一个难题。在这方面,在该特别法律颁布后和实施前,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的领导下编辑,建议“本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后安装和使用的新电梯必须符合本条规定,按照“旧电梯,旧方法和新方法;“以前使用过的旧电梯仍然可以继续以前的工作方法”。所谓“仍然可以继续以前的工作模式”,一般理解和惯例是按照《安装规则》第2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机电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试行)》(国计价格[2003]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2019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和灌装单位许可规则G07-2019)废除了“251号文件”,则“延续原有工作模式”的原则依据消失,原生产单位只能“委托”。
严格来说,该解释不是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一方面,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不承认该解释,因此拒绝遵守该解释
《解释》解释说,应执行《委托规定》,不允许未经制造商委托对电梯进行改造和维修。即使在2019年新的《特种许可证目录》和《电梯施工类别分类表》实施后,国家市场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部门也多次在国家管理局官网上回复《委托规定》的实施情况,按照《解释》中“旧电梯、旧方法、新电梯、新方法”的原则实施,但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仍然拒绝实施。这就使得无法获得制造单位的委托而导致电梯无法改造维修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电梯业主要么以高于市场价格数倍的价格对电梯进行改造维修,要么不进行改造维修。电梯带病运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种现象相当严重。这也使得政策解释非常尴尬,法令也不顺畅,因为这种“委托监管”是一部法律。事实上,“委托管理条例”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委托条款》剥夺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电梯设备交付后,电梯设备的买受人取得电梯设备的物权,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电梯改造和维修的规定必须“由制造单位委托给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这显然剥夺了电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他委托谁来修理自己的设备并不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对方只能与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营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排他性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委托规定》将依法取得许可证、具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专业服务单位,通过有限交易排除在电梯改造维修市场之外,剥夺其在许可证范围内合法从事生产活动的权益。这种“准入不经营”的局面,是为了保护电梯制造企业的垄断经营,具有法治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
“受托监管”阻碍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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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梯使用的日益普及和电梯技术的不断成熟与进步,电梯的安全性越来越高,生产门槛越来越低。由于专业分工的细化,电梯的主要零部件和配件都是专业生产的。所谓电梯制造,基本上就是按照公式设计和采购零件来组装电梯。中国700多家电梯制造企业,包括8个外国品牌,大多通过采购零部件制造电梯。95%以上的中小型电梯制造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依靠电梯的组装生存和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电梯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机电产品。
电梯是高层建筑的辅助服务设施。它是旅客和货物的垂直运输工具。它的基本功能是携带人或物体,上下奔跑,方便安全地进出。因此,对于占乘客和员工绝大多数的公众来说,“高、大、优”是没有用的。易用性和安全性是他们想要的。这就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技术越简单,维护越方便,使用寿命越长,故障率越低,运行效率越高。电梯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应该是技术的简化、部件的标准化和通用化、生产的普及、成本的最小化和使用的愚蠢化。《委托管理规定》的实施,客观上保护了以外国品牌为主的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技术发展的垄断,鼓励和支持了复杂而神秘的电梯技术发展,阻碍了生存,国家企业和中小专业服务单位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误导了电梯技术的发展方向。让电梯专业服务单位不代替制造单位维修电梯,并将增加成本的成本强加给电梯业主,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拥有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超过700家,拥有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证的专业服务单位超过13000家。这些专业服务单位承担了中国新电梯90%以上的安装任务(包括分包制造的安装任务),在用电梯的改造、维修和维护占市场份额的80%。这不仅是从事该行业的企业的现状,也是我国电梯行业的特点。《委托管理规定》大致剥夺了产权人对电梯改造和维修的选择权以及作为市场主体的单位的合法使用权,保护的仅为少数,尤其是在中国电梯市场占有率上具有绝对优势的外资和合资电梯制造企业的垄断权,并限制和损害了国内电梯行业中小专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权,排斥了国家电梯制造企业的发展空间,不利于电梯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的建立。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优化政治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为民营企业创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无疑是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企业环境法应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造有利条件。显然,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由制造单位委托的规定,不符合当前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也不符合电梯行业未来发展的要求。
法律为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服务。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应有意义。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笔者认为应废除电梯改造和维修由制造商委托的不合理规定,将电梯改造和维修的选择权返还给业主,将使用权移交给专业服务单位,尊重市场,要把竞争放在首位,给国内电梯专业服务企业一个晴朗的天空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让这些企业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进步服务和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