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维修协议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释义】
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船舶修理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2 条的规定,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海事法 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 109条进一步指出:“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 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本规定中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 物品,系指舱盖板、船壳、龙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机、船用辅 机、船用钢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体结构、重要标志性部件以及专供 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 定,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修理合同履行地、被告 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船舶修理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海商法》中并无具体规定。从 法律属性上讲,船舶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在法律适用上,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应该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有关承揽 合同的规定,在该章无具体规定时要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规定。司 法解释中涉及承揽合同的规定对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也具有适用效力。 在诉讼程序上,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船舶修理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基于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的典型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明确列为第三级案由。在这里 要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 修理合同与船舶建造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因它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 务的不同决定的合同性质不同:前者为按照约定条件对已有船舶进行 修理以恢复其性能的合同;而后者则为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新的船舶的 合同。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 质正确确定相应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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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