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朗管道维修电话分手费受法律保护么
陕西法制网
2019-06-0907:51
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但分手了,为了弥补青春的损失,对方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双方签订一个支付分手费的协议,这个协议受法律保护么?
一、律师起草分手费协议要关注哪些问题?
从法律规定和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分手费协议的效力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理念上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认识,所以签订此类协议要慎重,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是否存在受胁迫的情况
如果是和平分手,一方同意支付分手费,当然没有问题。但更多的情况是,一方通常不同意分手,另一方为了分手而被迫支付分手费,甚至一方逼迫另一方签订分手费协议。就像闹得沸沸扬扬的吴秀波和陈昱霖分手案,吴秀波不同意支付高额的分手费,陈昱霖威胁要公开二人的事情,这种协议即使签订了,因欠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会危及协议的效力。
2、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善意第三人
如果分手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分手费协议不会影响第三人的权利,分手协议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分手的一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其支付的分手费,就极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法院对合法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保护显然要优于对同居关系中出局一方的保护。所以,第三者手中的分手费协议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3、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
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处理家事案件的底线。实践中签订的分手费协议,绝大多数是男方向女方支付,也有少数是女方向男方支付,这些都还在社会大众的容忍范围之内。但也存在男方向男方支付或者女方向女方支付的同性恋分手费,至少目前同性恋在中国的接受和认可程度还很低,这种分手费协议很可能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无效。另外,如前所述,如果一方存在受保护的合法配偶,则承诺支付给“小三”、“二奶”、“二爷“的分手费也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无效。
二、分手费以借贷的名义起诉能要回么?
起诉索要分手费,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法律关系,即原告方按什么案由去立案?如果是纯粹的解除同居关系,要求支付分手协议中约定的分手费,恐怕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立案这一关恐怕都不一定能通过。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几类案由是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其中,尤其以民间借贷纠纷最为常见,因为借贷不一定要有书面的合同,口头的约定也是可以的,而且双方之间有资金的往来,而最后签订的所谓分手费协议往往是以男方给女方打欠条的形式所立。部分实质是分手费,但形式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起诉的案件,最终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但更多的此类案件,法院以不具备实质上的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多地法院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解释就明确规定: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形成的债务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如果定性为是分手费,又按合同之债起诉,被驳回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三、索要分手费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么?
分手费协议是双方白纸黑字自愿签的,在双方均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婚姻时,为什么不能支持原告的诉求呢?
如前所述,按照合同之债起诉,被定性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原告的诉求可能确实得不到法院支持。
但如果换个视角就会发现,其实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男女双方基于恋爱同居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分手补偿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来判定协议的效力。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应当受民法总则等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调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协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分手费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此类补偿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分手费并非是情感债务,或由情感债务转化成的民间借贷,不应当适用审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四、付出去的分手费能要回来么?
实践中另外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支付了分手费,事后又反悔了,能要回来么?
其实,这个问题和前面提到的是否存在需要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有密切联系。如果是普通的同居关系,不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分手费之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法院通常都不会支持。这和赌债、高利贷很相似,没有支付之前起诉索要不受法律保护,支付之后起诉往回要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起诉,以支付分手费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往回要有时间限制么?如果是丈夫10年前支付的分手费,现在还能往回要么?
这里需要明确,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往回要10年前的分手费是行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该请求权的行使还受一个前提条件的制约,即先要确认支付分手费的民事行为无效。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属于行使形成权,而形成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以,妻子索要丈夫10年前支付的分手费,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自法院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时开始起算。
五、结语:好合好散,别让分手毁了你
分手是一件伤感的事情,除了伤感,还有可能伤钱。双方可能为了钱撕破脸,但无论如何,分手都不应该以毁了你或者毁了他/她为结局。全国已经发生多起因为支付、索要分手费最终演变成刑事案件的情况,有的被判构成非法拘禁罪,有的被判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被判构成绑架罪……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所以不得不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分手了,就好合好散吧,别让分手毁了你!
作者简介:
赵军,男,1983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现北京市百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事继承、保险、信托。
联系电话:15210636123
感谢原创:赵军来源: 婚姻法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