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年人理财中老年易上当法院给您总结了六
上当了!被骗了!中招了!理财类诈骗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9月6日,丰台法院根据实际案例,总结出六大类理财骗局,提出“二三四”规则,提醒市民谨慎购买理财产品。
宋溪/图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目前民间理财产品的出售同时通过线上和线下不同渠道,品种众多,形式多样,部分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
最常见的是“直接借贷型”:由投资者与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直接签订格式合同文本,或者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为投资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一方面以高息吸引投资人投钱放贷,另一方面以收取高额担保费的方式变相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
“委托理财型”:由投资者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中心等主体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投资者向受托人为其开立的账户内投入资金,由受托人从事股票、贵金属、期货等投资项目,并承诺如出现亏损由受托人负责补齐资金。
比较新型的骗局还包括:“私募基金型”“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型”“债权转让型”。
”私募基金“骗局中,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私募基金投资协议》的方式吸引资金,从事该类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通常并未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且向投资者提供的《私募基金投资协议》内容繁杂冗长,投资者通常难以理解协议内容,加之营销人员的虚假宣传和夸大营销,误导投资者忽视风险,投入资金。
”有限合伙型“的集资人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通常采取与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或《入伙协议》的方式,吸引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实则并未办理工商登记,也不从事合伙事务的经营,目的仅为吸收投资。
”股权投资型“的集资人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成为隐名股东,并许诺高比例分红,从而骗取投资。
”债权转让型“,则通常由理财平台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要求投资者以低于债权数额的金额购买债权,通过债权金额与购买金额之间的差价赚取收益,但通常受让债权多为虚假债权或已偿还债权。
()中老年易上当实际案例中,受骗投资者仍以中老年人、家庭主妇等群体居多。并且,投资者证据意识不强,不善于保存维权证据,大量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疏于审核合同条款,怠于索要合同原件,支付方式亦较为随意,很多案件中,投资人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或难以证明名义收款方与理财合同相对方的对应关系。
新型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成熟给案件审理带来挑战。
()提醒: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法院向有意购买理财产品的社会公众提出“二三四”规则。
树立“两个意识”。一是风险意识,要清醒认识到,任何投资皆有风险,切勿轻易相信商家机构“只赚不赔”的承诺,切勿被虚假宣传的高收益率蒙蔽和诱惑,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在6%以上的要慎重考虑,要做好个人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准确评估,切勿将家庭全部财产用于购买民间理财产品;二是证据意识,要善于留存和妥善保管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证据,尤其是合同书、转账凭证、收条等核心书证。
牢记“三个区间”。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两线三区”:年利率小于等于24%的约定是司法保护区,贷款人请求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24%至36%的区间为自然债务区,借款人如自愿支付的,也有效;高于36%的利息约定为高息无效区,超过部分无效。
认准“四个合法”。大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并着重考察四个方面:合法的资质:考察理财公司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合法的经营场所:考察理财公司是否有正规合法的经营场所,切勿在超市、街区等临时宣传点支付大量现金;合法的合同相对方:要慎重考察宣传产品的人员是否与理财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否能代表公司签订民事合同,尤其要防范“银行飞单”情形,即银行客户经理在宣传的某理财产品是属于银行自身的产品还是其他公司的产品;合法的支付方式:在支付时一定要向合同相对方的账户内支付款项,并留存凭证,切勿向其指定的第三方个人账户内付款。
(丰台法院审)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 高健
编辑:RB014